肖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K97J0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万全镇永丰街道(洪湖市永祥米业有限公司院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54号
经查,当事人在洪湖市万全镇永丰街道(洪湖市永祥米业有限公司院内)从事餐饮经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相应防鼠设施;当事人的健康证明于2022年1月27日已过期,应于2022年1月28日前取得新的健康证明。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湖市监当罚(2023)NO.0000471】,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仍未配备相应防鼠设施、仍未取得新的健康证明你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