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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虎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2MA79J6AH0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长兴街15号药品集散中心办公楼6楼7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新2922民初3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疆立医学科技中心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7-28
(2023)新01执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667627.60元
执行案件
2
2023-08-01
2023-07-31
(2023)新01民特7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新疆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新疆慈善总会,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无偿”捐赠医疗设备。执法人员通过对比《医疗设备转赠协议》《关于捐赠医疗设备有关事项的征询函》《医疗设备捐赠协议》发现上述文件的落款时间存在逻辑上的冲突,且与6台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违背,故我局对协议签署日期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虽然协议签署日期的真实性存疑,但基于涉案医疗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向新疆慈善总会支付11280元管理费这一事实,能够认定当事人与新疆慈善总会签订《医疗设备捐赠协议》以及新疆慈善总会与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医疗设备转赠协议》体现了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局对该捐赠行为真实存在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经核实,上述6台设备只有荧光免疫定量分析仪Getein1180由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而当事人系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为荧光免疫定量分析仪Getein1180配套专机试剂的供应方,二者为利益共同体,设备提供与试剂销售的最终受益主体均为当事人,其本质为“捆绑销售”。 当事人虽通过采购审批、招标程序成为试剂供应商,但该招标及采购结果均建立在其无偿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专机设备的基础上,按照无设备则无试剂采购的前提,二者存在明显的因果关联,符合商业贿赂的行为特征。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即荧光免疫定量分析仪Getein1180生产并交付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使用后,开始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该设备的专机试剂,截至本案查处之日,共供应34批次,试剂销售总额达100711.8元(含增值税)。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扣除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试剂的购进成本17782.45元、合法税费12776.8元(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印花税18.12元,增值税附加税487.4元,企业所得税12271.28元)后,认定新疆基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该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58566.24元,该核算结果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为公立医疗事业单位,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其依法享有医疗设备采购、检验试剂耗材遴选的法定职权,能够决定试剂供应商的选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是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当事人作为试剂生产销售经营者,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商业贿赂行贿主体。 当事人无偿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专机医疗设备,并非真正的公益捐赠,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谋取试剂交易机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即通过提供财产性利益,促使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在试剂采购中优先选择其作为供应商,侵害了其他同类型试剂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医疗耗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符合商业贿赂的危害特征。
1.没收违法所得58566.24元(伍万捌仟伍佰陆拾陆圆贰角肆分); 2.罚款110000元(拾壹万圆整)。
11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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