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施克塞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8060094897D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办公楼2楼2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5〕214号
四川施克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办公楼2楼212号,并以法定代表人李玉芬个人名义租赁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安宁路7号四层厂房用于灯具生产。2024年7月,当事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向京东平台供货。2024年7月,当事人生产两款固定式通用灯具,分别为4寸超薄明装筒灯,规格型号为902A14-15W-中性光-WF5001-4寸--黑壳功率SY-15W和3.5寸超薄明装筒灯,规格型号为902A10功率SY-9W各100只,生产后经自检合格出厂进入京东仓库由京东自营销售。2024年8月,上述两款产品在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子公司)销售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检发现无有效CCC认证证书。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3.5寸超薄明装筒灯的销售价格为39元/个,4寸超薄明装筒灯的销售价格是49元/个。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分别为3900元和4900元,货值金额共计为8800元。 \n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两款筒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九类“照明电器”中的“灯具(1001)”。该类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对当事人认证情况进行查询,“四川施克塞斯科技有限公司”共有4条照明电器CCC认证信息,均属于撤销或注销状态。其中证书编号为“2020011001302066”的认证证书,认证的产品种类为“固定式LED灯具”,颁证日期为“2020-06-11”,证书到期日期为“2024-06-05”,证书状态为“撤销”,撤销日期为“2021-03-25”。未查询到“四川施克塞斯科技有限公司”有取得固定式灯具的有效CCC认证相关信息。
罚款人民币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2
成成市监处﹝2025﹞51010825000124号
当事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办公楼2楼212号从事经营活动,生产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安宁路7号四层的厂房,通过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进行售卖,接到销售订单后,在广东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安宁路7号四层的厂房直接进行邮寄商品。截止10月8日前,3.5寸超薄明装筒灯销售6个,共计销售金额234元;4寸超薄明装筒灯销售5个,共计销售金额245元。涉及抽检不合格产品于2024年9月13日下架。并于2024年9月13日组织对库存抽检不合格3.5寸超薄明装筒灯94个和4寸超薄明装筒灯95个进行销毁。3.5寸超薄明装筒灯生产100个,成本为6.31元,销售价格为39元/个,货值金额计:3900元;4寸超薄明装筒灯生产100个,成本为8.81元,销售价格为49元/个,货值金额计:4900元;货值金额共计8800元。3.5寸超薄明装筒灯销售6个,共计销售金额234元,违法所得为:196.14元(销售金额234元-成本6.31元x6个=196.14元);4寸超薄明装筒灯销售5个,共计销售金额245元,违法所得为:200.95元(销售金额245元-成本8.81元x5个=200.95元),违法所得合计:397.09元。
没收违法所得0.039709万元,罚款1.2672万元
12672.00元
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