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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伟军食品便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2MA82159A1U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嘉河道南侧名座广场11号楼-底商12,1门-101租区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下罚〔2025〕13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11日从天津市静宇恒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上述革命小酒24瓶,并以6.9元/瓶的价格放置在店内销售,其外包装标签印有:委托方:北京城京粮酒业有限公司、受托方(制造商):保定京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查询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述涉事商品外包装所印的厂商识别代码(697048605)和条码(6970486050742)归属于受托方保定京粮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革命小酒,品牌名称为工业学大庆,依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之规定,涉事商品本应标注委托方北京城京粮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条码,且受托方保定京粮酒业有限公司对涉事条码6970486050742享有专用权,委托方北京城京粮酒业有限公司不得使用,上述涉事商品已满足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已满足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白酒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上述涉事白酒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涉事白酒24瓶。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
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2
津市监执竞罚〔2024〕17号
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11-22
3
津武市监下罚〔2024〕83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从天津市红桥区洁美佳家居用品商行购进“多福多50只装红色金箔纸杯”,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6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纸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购进数量为200袋(每袋50只),进货单价为5元/袋,该纸杯未按照标准做留白处理,不符合强制性执行标准
处罚款980元
98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4
津武市监下罚〔2024〕61号
经查,当事人“夫沽乐”白酒和“象未来”椰子水以上2种商品均属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购进商品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2.6元。
5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5
津武市监下罚【2024】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9瓶“白玉红豆薏仁豆浆”(净含量:280ml,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9日,保质期为180天),购进价格为4.5元/瓶,销售价格为4.9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瓶,当事人在2024年3月23日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白玉红豆薏仁豆浆”。当事人销售上述“白玉红豆薏仁豆浆”共9瓶,其中8瓶在保质期内销售,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1瓶。货值金额4.9元,违法所得0.4元。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天津远鹏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斤“精品香菇”(包装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保质日期2024年5月21日),购进价格为26元/斤,销售价格为98.9元/斤。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878斤,当事人在2024年6月10日销售了0122斤超过保质期的“精品香菇”(包装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保质日期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销售上述“精品香菇”(包装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保质日期2024年5月21日)共10斤,其中9.878斤在保质期内销售,销售超过保质期0.122斤。货值金额12.1元,违法所得8.9元。
1、没收违法所得 9.3 元;2、罚款:1000 元。
1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