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文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燕华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2MA6QH0HP7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阳光花园金曦苑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5〕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4日开始学生托管服务,在一楼为11名学生提供中餐服务,每人每餐收费10元,托管时间为12天,共计收费1320元。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未做食品留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构成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意见,鉴于当事人前期主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房租较高,家人下岗,老人长期生病住院,经济负担重,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50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