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汤臣广汇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QNDY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玉带路(广汇超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667号
2023年7月5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武穴市汤臣广汇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抽检的样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3年7月5日,样品数量:1KG,抽样基数:5KG,抽样单编号:XBJ23421182483307005ZX。2023年8月1日,本所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8D711011B8F6063664)和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武市监检结告〔2023〕14016号),报告中第1项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64g/kg,根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从武穴菜市场以0.75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馒头,而后以1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馒头已经全部销售完。
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核实商品货值和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代违法情节,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作出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2
武穴市监处罚〔2023〕367号
经调查,当事人从郑州富士商行处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无生产制造商、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黑胡椒粉24瓶,尔后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黑胡椒粉24瓶下架。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黑胡椒粉的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采购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