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蜀老坛泡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云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52037741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路159号4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38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的西落舌辣卤隔子筋(150g/袋)共计266袋,其中6袋用于出厂检验,还有2袋用于产品留样,2026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8袋,2026年5月24日当事人对外销售5件(50袋/件),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460元/件,即9.2元/袋。
2026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2026年5月22日生产的西落舌辣卤隔子筋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共8袋,价格为9元/袋,共支付抽检费用72元。
2026年6月1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上述西落舌辣卤隔子筋的《检验报告》(No:2026-03BP0502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中菌落总数项目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而实测值是检样1:2.8x10?;检样2:2.5x10?;检样3:2.1x10?;检样4:1.5x10?;检样5:3.6x10?。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6-03BP050214)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6-03BP050214),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房中未查见存放有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的西落舌辣卤隔子筋。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6月25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客户反馈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西落舌辣卤隔子筋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是当事人员工在上厕所之后未及时洗手、消毒。
当事人共生产了266袋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落舌辣卤隔子筋,其中6袋用于出厂检验,还有2袋用于产品留样,2026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8袋,2026年5月24日当事人对外销售5件(50袋/件),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460元/件,即9.2元/袋。综上所述,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认定当事人用于出厂检验、产品留样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22日的8袋西落舌辣卤隔子筋(规格:150g/袋)的货值金额以9元/袋进行计算,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落舌辣卤隔子筋的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即16袋×9元/袋+5件×460元/件=244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成本费用因无法单独计算,与其他支出难以区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之规定,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以销售收入计算为8袋×9元/袋+5件×460元/件=2372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贰元整(¥2,372.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袋西落舌辣卤隔子筋留样产品(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26年5月22日) 。
5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2
渝合市监处罚〔2026〕722号
经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具体工艺流程为:首先将冷冻原料进行解冻处理,随后以单次约一百余斤的投料量置入煮锅,待冷水沸腾后转为文火持续炖煮约一小时,直至原料中心肉质熟透。炖煮过程中仅添加山柰、八角、草果等香辛料以去除腥膻异味并赋香,全程未添加酱色或酱油类辅料进行上色处理,亦未实施油炸、烤制或卤制工序。熟制完成后,经自然摊凉、分切整形,最终装袋封口为待售成品。
同时,据当事人陈述其营养成分表是依据其行业经验进行估算的,无法提供其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的相关依据。
经核查原料采购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1月购进牛脏器共计1000千克,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自2026年3月10日起,当事人使用上述原料开始批量生产涉案产品,共计生产:清卤红肠段A 16袋、清卤红肠段27袋、清卤大肠片29袋、清卤散肚5袋、清卤肠头8袋、清卤大肠片8袋、清卤肠头A 7袋、清卤去油小肠240袋、清卤去小肠A 8袋、清卤圆小肠16袋、清卤散肚A 2袋,剩余未投入生产的原料仍封存于当事人冷冻仓库内。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精品牛肉粒”1袋,其原料为当事人从农贸市场零散购入的新鲜牛肉,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截至2026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尚未进入流通环节的全部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产品共计12款、367袋。经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产品的拟定统一销售价格为14元/袋。鉴于涉案产品被查获时均未实际售出,未产生销售收入。据此,我们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67袋×14元/袋=5138元,违法所得为0元。
另查明,我局曾于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362号)。该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生产的“爽口脆肚”产品,其生产工艺涉及增加“白煮”事项,属于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本局报告,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已于当时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然而,截至2026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就其增加的白煮事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清卤红肠段A 16袋、清卤红肠段27袋、清卤大肠片29袋、清卤散肚5袋、清卤肠头8袋、清卤大肠片8袋、清卤肠头A 7袋、清卤去油小肠240袋、清卤去小肠A 8袋、清卤圆小肠16袋、清卤散肚A 2袋、精品牛肉粒1袋 。
7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