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天府酿造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海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1L00079532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多浪管委会建化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食罚〔2023〕304号
当事人由于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工艺控制,致使该批次黄豆酱油的氨基酸态氮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当事人未履行出厂检验制度。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灌装生产该批次黄豆酱油25件,每件4桶,共计100桶,自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该批次黄豆酱油已销售完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召回的该批次黄豆酱油。该批次黄豆酱油每桶售价6.25元,成本为每桶5.6元,货值金额625元,获利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2.现场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市市监责改〔2023〕000017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XBJ23652928830600052ZX)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生产相关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4.销售台账1份、询问笔录1份、相关原材料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陆拾伍元);
2.罚款50000元整(伍万元整)。
5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