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荀佑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7MA36CMRR6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象山南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5
(2022)赣1027民初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
邬**,方*
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2
2021-09-17
(2021)赣1027民初1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
杨**,方*
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3
2021-09-07
(2021)赣1027民初1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
杨**,方*
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6
2023-07-13
(2023)赣1027民初1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26
2023-08-23
(2023)赣1027民初17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06
2022-12-29
(2022)赣1027民再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方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3-06
2023-02-24
(2023)赣1027民初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495.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9-01
2022-07-29
(2022)赣1027民初1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08
2022-03-02
(2022)赣1027民初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01
2021-09-17
(2021)赣1027民初1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30
2021-03-23
(2021)赣1027执1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1-29
2021-01-14
(2021)赣1027执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4949.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9-25
2020-08-24
(2020)赣1027民初11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与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农(肥料)罚〔2025〕02号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到金溪县右明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肥料“特利农稻立壮肥料”无登记证。经查实,此肥料总氮含量25%,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免于登记之中,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荀佑民进行询问,此肥料产品是在2025年3月27日左右从崇仁经销社老板手中以1550元每吨的价格购进5.12吨,以1550元每吨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户1.32吨,执法人员对荀佑民店面剩余3.8吨进行就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销售无肥料登记证肥料行为,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1. 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71元;
3、处违法所得0.7倍罚款889.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160.7元(贰仟壹百陆拾零柒角整)。
889.70元
抚州市金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5
2
金市监市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以货值金额31000元2倍的罚款计62000元。
62000.00元
抚州市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3
金市监市处罚〔2023〕6号
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的“大农场”牌复合肥料经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及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复检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明示标识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农场”牌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的“大农场”牌复合肥料经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及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复检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明示标识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农场”牌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62400.00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