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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婵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MA38K46G9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898号国信医药谷一楼A15-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2
(2023)赣0191行初1号
罚款
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10-27
(2022)赣0111民初493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黄**
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1
(2022)赣0111民初493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6
(2022)粤1324民初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公告有限公司
龙门县人民法院
5
2022-02-22
(2022)湘0406民初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6
2021-12-16
(2021)湘0406民初212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4
2022-02-21
(2022)湘0406民初7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30
2021-11-27
(2021)湘0406民初212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山处罚〔2022〕2023号
江西中和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中文标签规定的进口食品(白兰氏冰糖燕窝)一案,于2022年5月30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及销售不符合中文标签规定的进口食品(白兰氏冰糖燕窝)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另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文标签规定的进口食品(白兰氏冰糖燕窝)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2
洪市监处罚﹝2022﹞1003号
你(单位)销售侵犯海南游乐美贸易有限公司“Royal Latex”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你(单位)销售侵犯海南游乐美贸易有限公司“Royal Latex”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涉案产品外包装袋、标签、质保卡,并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圆整(¥362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4、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贰拾圆整(¥1362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