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建水县旺尚达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纯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C1XC029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沙沟村南庄方向老公路回龙岔路口(中国石化东坝加油站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4〕144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市场上以97元/条进红河(硬88)14条,以122元/条进红河(硬99)16条,以85元/条进红河(软甲)1条,以490元/条进红河(硬V8)1条,以105元/条进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以103元/条进红塔山(硬经典)2条,以130元/条进云烟(硬云龙)1条,以130元/条进云烟(细支云龙)2条,以130元/条进云烟(紫)1条,以180元/条进云烟(小熊猫家园)3条,以205元/条进玉溪(软)2条,以185元/条进玉溪(软初心)1条,以248元/条进玉溪(软尚善)1条,以180元/条进玉溪(软阿诗玛)2条,以265元/条进玉溪(细支108)1条,以205元/条进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以200元/条进芙蓉王(硬)2条,以165元/条进利群(新版)2条,以305元/条进钻石(荷花)1条,以206元/条进云烟(软珍品)12条,在其店铺内销售。其中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红河(硬88)3包,获利15.9元,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红河(硬99)9包,获利25.2元,以55元/包的价格售出红河(硬V8)1包,获利6元,以13元/包的价格售出红塔山(硬经典100)8包,获利20元,以12元/包的价格售出红塔山(硬经典)3包,获利5.1元,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云烟(细支云龙)1包,获利2元,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云烟(紫)1包,获利2元,以20元/包的价格售出云烟(小熊猫家园)9包,获利18元,以23元/包的价格售出玉溪(软)9包,获利22.5元,以28元/包的价格售出玉溪(软尚善)1包,获利3.2元,以20元/包的价格售出玉溪(软阿诗玛)9包,获利18元,以30元/包的价格售出玉溪(细支108)2包,获利7元,以25元/包的价格售出芙蓉王(硬)9包,获利45元,以18元/包的价格售出利群(新版)6包,获利9元,以23元/包的价格售出云烟(软珍品)5包,获利12元,红河(软甲)、云烟(硬云龙)、玉溪(软初心)、南京(十二钗薄荷)、钻石(荷花)未售出。上述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出具《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052408001701)显示利群(新版)共1.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上卷烟至被查获之日止,计违法经营总额11061.9元(其中利群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339元)、违法所得210.9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1.4条; 2.没收违法所得210.9元; 3.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40%的罚款4424.76元; 4.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635.66元。
5424.76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