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拓骏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8MA6P6F8R6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元红路玉成苑4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4
(2024)云0428民初148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113号
1、2025年8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8月22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3、2025年8月22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的事实;
4、2025年8月22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5、2025年8月22日、9月29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及退款的事实;
6、2025年9月1日、9月4日取得墓穴购买者身份证复印件4份,该证据证明购买者身份的事实;
7、2025年9月1日、9月4日取得墓穴购买者询问笔录4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事实;
8、2025年8月25日,取得元江县“聚孝山陵园”认购协议及收费单据复印件各2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事实;
9、2025年8月25日,取得《关于确定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墓穴销售(租赁)指导价和管理费的请示报告》、《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予以备案的通知》和《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事实;
10、2025年10月11日,取得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事实;
11、2025年7月11日,取得云审移〔2025〕52号《云南省审计厅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事实;
12、2025年9月17日,元市监退通〔2025〕3号《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该证据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款的事实;
13、2025年9月29日,取得《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退费清单》1份及微信退款截图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退款的事实;
14、2025年10月24日,取得《元江聚孝山公墓有限公司退费清单》17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退款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行为,有询问笔录、收费单据、购买协议、退款通知及退款清单、云审移〔2025〕52号《云南省审计厅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