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波霞小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建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CTFGLJX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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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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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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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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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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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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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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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烟处[2024]第028号
2024年01月09日 22时20分,经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被检查人季建海停放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察院厅路边车牌为浙GDS8928车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在车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利群(软红长嘴)20条、利群(硬)7条、七匹狼(红)11条、玉溪(创客)2条、长白山(蓝尚)3条、黄山(新制皖烟)11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黄鹤楼(软蓝)8条、钻石(荷花)5条、利群(长嘴)8条、贵烟(硬黄精品)5条、芙蓉王(硬)4条、中华(软)5条、玉溪(软)4条、金圣(吉品)2条、中华(细支)2条、中华(双中支)2条、黄鹤楼(硬奇景)2条、云烟(硬云龙)3条、黄金叶(乐途)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黄鹤楼(硬金砂)4条、七匹狼(纯境)3条、七匹狼(软灰)2条、利群(阳光)5条、中华(硬)8条、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白沙(和天下)1条、泰山(金将中支)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七匹狼(1575)1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条、云烟(软珍品)1条、泰山(宏图)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泰山(青秀)1条、利群(软蓝)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合计43个品种150条。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季建海,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季建海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柳家村人,现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从事个体经营,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150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系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经查明,2024年1月5日,当事人季建海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国产卷烟共计43个品种150条卷烟,存放至车牌号为浙GDS8928的车上,准备用于其经营的义乌市波霞小食杂店店内销售,进货总额33604.00元,截至被查获,尚未有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季建海曾于2023年12月2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获的卷烟实物:证实了2024年1月9日,我局依法从停放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察院厅路边车牌为浙GDS8928车内查获150条违法卷烟的事实,记录了案件查处的过程。
二、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从事个体经营,进行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业务,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三、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和“结婚证复制件”:证实了车牌为浙GDS8928车辆的所有人柳慧娟与当事人系夫妻关系。
四、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2024年1月5日,当事人季建海为赚取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国产卷烟共计43个品种150条卷烟,存放至车牌号为浙GDS8928的车上,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进货总额33604.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就被我局悉数查获的事实。
五、我局提取查获的150条卷烟条码表:证实被查获的卷烟均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
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我局查获的150条卷烟为真品卷烟。
七、我局依法提取的文号为“金烟处[2023]第23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当事人季建海于2023年12月2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4]第0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卷烟进货总额为人民币33604.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严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3604.00元10%的罚款,计3360.40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150条真品卷烟中145.7条返还当事人,其余4.3条因质检留样作损耗处理,损耗卷烟按照其进货单价折合人民币1021.20元补偿给当事人。
3360.40元
义乌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06
2
金烟处[2023]第23441号
2023年10月14日,根据举报,在当事人季建海的主动配合下,我局依法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柳村潜溪路40号当事人季建海的卷烟仓储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25个品种293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季建海,上述卷烟属于其所有,用于店内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时,当事人季建海在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季建海系金华市金东区人,领有义乌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系真品卷烟。2023年9月30日以来,当事人季建海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25个品种293条,意图用于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零售许可证号:330782129718)的店中销售,进货总额为32333元,购入后将卷烟存放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柳村潜溪路40号的卷烟仓储场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23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明:2023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柳村潜溪路40号当事人季建海的卷烟仓储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25个品种293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 二、2023年10月18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依法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三、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9月30日以来,当事人季建海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25个品种293条,意图用于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零售许可证号:330782129718)的店中销售,进货总额为32333元,购入后将卷烟存放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柳村潜溪路40号的卷烟仓储场所。 四、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提取“卷烟32位码明细表”证明:被我局查获卷烟均无当事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五、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298-18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对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上柳村潜溪路40号的仓储场所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六、2023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受到义乌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29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受到永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该二次行政处罚均认定于当事人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社区建设三村88幢1单元1楼的“义乌市哈豆食品店”(零售许可证号:330782129170)。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 “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 “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3]第4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2333元9.5%的罚款,计3071.63元。
3071.63元
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