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D9XHHJ9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东一匡街北康泰乐园二期B-3号楼1单元111室-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吉0103民初62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张**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4
(2025)吉0103民初62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张**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3
(2025)吉0103民初64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6-30
(2025)吉0103民初44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梁**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9
(2025)吉0103民初56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刘**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3
(2025)吉0103民初44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梁**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0
(2025)吉0103民初35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王**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7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王*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7
(2025)吉0103民初765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王*
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187号
当事人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4年1月10日,主要经营一般项目:一般项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王春阳于2024年1月7日与吉林省电动车行业协会签订合同,分四期进购250台二手电动自行车预备投入租赁服务中,所购入的电动自行车分别为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京”品牌电动车和无锡市金杰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德”品牌电动车。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租赁用二手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货架,且提供的蓄电池与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产品参数不符。其中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真龙”品牌电动车原车产品合格证参数蓄电池类型为锂电,额定电压48V,蓄电池容量15Ah;无锡市金杰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德”品牌电动车原车产品合格证参数蓄电池类型为锂电,额定电压48V,蓄电池容量24Ah。当事人提供的蓄电池为中盈志合吉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铁锂电池组,额定电压60V,蓄电池容量50Ah。当事人租赁未配备原厂电池、加装货架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5月8日,当事人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租赁190台次电动自行车,未造成危害后果。
经查,当事人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经营场所内租赁用二手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货架,且提供的蓄电池与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产品参数不符。其中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真龙”品牌电动车原车产品合格证参数蓄电池类型为锂电,额定电压48V,蓄电池容量15Ah;无锡市金杰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德”品牌电动车原车产品合格证参数蓄电池类型为锂电,额定电压48V,蓄电池容量24Ah。当事人提供的蓄电池为中盈志合吉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铁锂电池组,额定电压60V,蓄电池容量50Ah。当事人租赁未配备原厂电池、加装货架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5月8日,当事人宽城区吉时顺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租赁190台次电动自行车,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