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佳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洪飘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563311435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琅峰街469号1幢5楼5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7
(2022)浙0702民初626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金华市佳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饶平县诚毅汽车用品商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5﹞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布的商品宣称半价,但实际没有原价等被比较价格的相关依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2单,货值金额19元,违法所得为9.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结合案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处罚款29.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结合案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处罚款29.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2元,上缴国库。
29.4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