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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昊玥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良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321402393E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小区F7-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吉0103民初4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昊玥工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那曲市监处[2025]39号
经查,电梯使用方那曲云天洲际酒店和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中明确,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维保服务标准对那曲云天洲际酒店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但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承认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对那曲云天洲际酒店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时,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规定的要求对维保合同期内的的电梯进行规范维保,当天对设备代码为311010252202100604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维保时轿顶轨道未加油,导致出现轨道油杯缺油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电梯违法行为。因维保合同规定的维保费用为8000元/台/年(其中包括1000元/台/年的检测费),实际维保费用为7000元/台/年,且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维保费用,合同中未明确每次维保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谢春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资格及谢春身份; 4.维保人员谢春特种设备操作证复印件1件,证明公司维保人员谢春具备特种操作资格。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电梯维保工作委托书各1份,证明谢春为当事人那曲电梯维保负责人。 6.维保记录填写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对那曲云天洲际酒店使用的电梯做了一次维保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时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轨道缺油事实; 7.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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