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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团结注册资本:213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2681541645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大厦2号楼15层15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4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王**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0
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08
(2023)甘0503民初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林宝建材有限公司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2
(2022)甘0824民初5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
华亭市人民法院
5
2021-08-10
(2021)甘0825民初10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拌混凝土站
王**,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庄浪县人民法院
6
2021-06-07
(2021)宁0402民初372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固原市原州区冠红建筑器材租赁站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7
(2021)甘0802民初185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剡**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8
2021-04-27
(2021)甘0802民初24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市崆峒区鑫达租赁站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9
2021-03-19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崆峒区陈志强建材经销部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07
(2019)甘08民初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永泰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2
2023-08-02
(2023)甘05民终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林宝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1
2023-08-23
(2023)甘0825民初19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柳**、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30
2023-03-09
(2023)甘08民终36号
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8
2023-03-07
(2022)甘0802民初69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4063.8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3-24
2022-10-25
(2022)甘0802民初5224号
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21
2022-11-07
(2022)甘0802民初5235号
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11
2022-10-10
(2022)甘0802民初5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01
2022-02-18
(2022)甘0802民初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6-20
2022-04-20
(2022)甘0824民初5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8140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4-24
2022-01-25
(2022)甘0802民初65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税稽一罚﹝2025﹞7号
1、2020年7月23日,鄄城县锐恒沐木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93805.31元,税额38194.69元,价税合计332000元。具体情况:(1)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23859071,货物名称为“木制品*胶合板”,规格型号为“1.22*2.44”,数量1738,单价57.52元,金额99973.45元,税额12996.55元。(2)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23859072,货物名称为“木制品*胶合板”,规格型号为“1.22*2.44”,数量1738,单价57.52元,金额99973.45元,税额12996.55元。(3)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23859073,货物名称为“木制品*胶合板”,规格型号为“1.22*2.44”,数量1632,单价57.51元,金额93858.41元,税额12201.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上述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020年7月你单位已将3张虚开发票入账列支成本,8月6日勾选抵扣申报所属期2020年7月增值税销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2020年7月增值税38194.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73.63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7月教育费附加1145.84元。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1975.44元。
51975.44元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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