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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郎家干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郎洪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02MA1AY969X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四西路商贸城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4
(2020)黑1202民初1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化市北林区郎家干调店
蒋**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6
2022-04-29
(2022)黑1202民初7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绥化市北林区郎家干调店、沈阳恒通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北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6年03月23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绥化市北林区郎家干调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如下,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31202MA1AY969XF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郎洪涛 ;注册日期:2009年4月10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干调)批发兼零售;见《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12020094532,发证日期:2021年09月24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3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 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销售,均悬挂在公示板上 ;经营项目与实际销售食品相符。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散装冷冻食品专区,在冷冻食品展柜里陈列摆放散装羊肉卷,现场发现散装食品问题: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冷冻展柜上标明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②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6年04月03日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绥化市北林区郎家干调店复查食品安全,情况如下:执法人员现场复查2026年3月2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情况,现场见散装冷冻食品专区冷柜里陈列羊肉卷,仍然未在冷冻展柜上标明散装食品标识问题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②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③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改正内容及要求,限期未改正到位;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询问通知书》,进一步核查涉案食品安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绥化市北林区郎家干调店已于2009年4月10注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均有效,当事人于2026年02月12日在黑龙江省午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散装羊肉卷,共进货150件,每件重10公斤,150件共重1500公斤;每件进货320元,进货每公斤32元;150件×320元=共进货48000元;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检测报告证明文件;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4月10日共销售1211.188公斤,每公斤销售43.98元;1211.188公斤×43.98元=共销售金额53268.048元。获利情况:销售价每公斤43.98元-进货价每公斤32元=差价每公斤11.98元,每公斤差价11.98元×共销售1211.188公斤=获利14510元 。截止4月10日 ,该产品剩余288.812公斤未售出。当事人供认不讳,态度诚恳自述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到店检查,并发现问题散装冷冻食品专区,在冷冻食品展柜里陈列摆放散装羊肉卷在冷冻展柜上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还有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4月3日后续跟踪复查时,我店仍然未按照责令的时间和详情改正。执法人员询问为什么没有按2026年3月2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里的详情去改正?被询问人回答:这段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0000.00元
-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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