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莉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红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E7W7H6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碧涢路佳禾花园28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3〕303号
经查,周红莉经营的店铺位于安陆市碧涢路佳禾花园285-4号,店招牌名称为逸品商行,2023年9月14日,接广东思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标识“思宝SIBAO”字样的玻璃杯,经广东思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店销售的4只标识“思宝SIBAO”字样的玻璃杯侵犯了“思宝SIBAO”注册商标专用权,鉴定结果如下:经我司鉴定确认,上述商品非我公司授权第三方所生产或销售,我公司也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思宝”系列商标生产上述商品,该批商品系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店内标识“思宝SIBAO”注册商标的水杯总共购进了8只,购进价格是300元/只,卖了2只,一只卖了380元,一只卖了400元,送了两只给客户。
经我局调查认定,确定当事人侵犯“思宝SIB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 (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思宝SIB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玻璃杯4只;
3、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