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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张浩军水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浩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BH00J9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上礼泉农贸综合市场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379号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新昌县某水产店以23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鲫鱼4.7千克,在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农贸综合市场13号商铺销售,以25元/千克的价格将4.7千克鲫鱼全部销售给新昌县某餐厅。2024年5月13日,本局对该餐厅的鲫鱼进行了抽样并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的No:202317233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148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 现场未发现2024年5月13日购进的鲫鱼库存。至案发,共计违法经营额117.5元,违法所得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肆角整(¥9.40)。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2
新市监处罚〔2023〕29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从杭州新农都淡水市场以2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黑鱼42.50千克,放于新昌县上礼泉农贸综合市场13号商铺以27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于2023年8月24日售给新昌县七星街道同忆餐厅(另案处理)30.15千克。2023年8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黑鱼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的No:FC23080738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黑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ug/kg)项目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74,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售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购进的黑鱼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共计违法经营额1147.50元,违法所得127.50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1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