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郭连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84MAD38LJK9X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协神乡北青同村育才街西16排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262号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1日对新乐市郭连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格证明。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5年10月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格证明。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6《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违反《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