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广红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9N2796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加格达奇区曙光社区白桦兴加商服西数8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3]62号
经查明,当事人案涉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8月14日在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台,购进价格898.00元/台,出售价格1100.00元/台,抽检1台剩余1台,总货值共计2200.00元。
至2023年6月5日时止,当事人2台案涉电动自行车被抽样检验1台、备样1台,未销售其他人,出售价格1100.00元。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刘迪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身份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进货厂家天津市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4、当事人经营者刘迪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案涉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5、现场笔录(抽样检验)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案涉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6、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06JD0754)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案涉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电气装置不符合GB17761-2018的标准要求的事实。
罚款0.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200.00元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