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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商城德宝文具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德宝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2MA36W46G2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广丰区新谭路商城小学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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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5〕15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上饶市广丰区商城德宝文具店对正在销售的部分商品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本局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10色圆珠笔”、“线圈本”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二编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轻情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涉及1-2项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及时整改的。违规促销的,涉及 1-2 项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天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及时整改的。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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