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黎平县地坪镇蒙仕敏电商服务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蒙仕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HX04K2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地坪镇岑扣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字[2024]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8月13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地坪镇岑扣村五组经营龙香茶精(网络销售),当事人经营的龙香茶精是从坡上采集野生的化香叶经过发酵,然后化香夜蛾在上面产卵,后生虫,然后经过幼虫食用发酵过的化香叶排泄,再用其排泄物,除杂质、高温蒸制后就得到龙香茶精。在制作龙香茶精过程中未添加其他任何物质,制作完成后的龙香茶精存放在大陶罐坛中,销售龙香茶精时用小瓷罐进行分装后销售。 当事人销售龙香茶精仅办理了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龙香茶精时也未在产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其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上截取销售页面发现存在宣传治疗内痔、高血压、便血的功能。 综上,1.当事人销售龙香茶精仅办理了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未在产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其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3.在销售页面宣传治疗内痔、高血压、便血的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现场截取的销售页面显示,该产品上架后共销售了4单,其中一单刚下单待发货,尚未发货,另一单是由其朋友帮忙刷单下单的,实际未发货。另外2单销售给了投诉人王龚和信访人纪腾飞,共计9小罐龙香茶精,每罐销售价61元,该9罐当事人均已退货退款。待发货的那一单也已取消发货,并且该网店已下架所有商品,停止销售龙香茶精。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散装食品、未在产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信息、在销售页面宣传治疗疾病功效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经营散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现场对网店的经营情况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状及销售量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散装食品、未在产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信息、在销售页面宣传治疗疾病功效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证据七:投诉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经营者和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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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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