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仁心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连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C4HEP1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济仁医院一楼大厅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41号
2023年9月27日,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仁心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的执业药师未在岗,该药房并没有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告知消费者,且销售处方药品,执法人员对该药房投资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房检查,查看2023年9月27日的行为是否已整改,执法人员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仍未在岗,同样没有设立药师不在岗的告知牌销售处方药品。勃利县仁心大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的事实和经过陈述;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4.投资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6.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给予当事人整改的期限;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000元整。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