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二道区明德物资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玉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44UGG9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二道区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D11号楼110号、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6
2018-03-21
(2017)吉2401民初386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延吉市佳晟建材经销部与长春市二道区明德物资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注册长春市二道区明德物资经销处,2020年迁址至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主营业务五金建材、水暖件等,店内不陈列金牛管业盘管及分水器。二道区英俊镇苇子村长春市强制戒毒所对面巨富多安家具厂内的联塑明德水暖仓库为二道区明德物资经销处存放待销售产品的仓库,库房内存放有印有“金牛管业”字样及“牛头”商标的PE-RT黄色盘管及分水器。 2024年10月,当事人一贾姓老乡要求其购进一批便宜的金牛盘管用于销售,当事人联系到名为屠建法(手机号:18977643254,号码属地广西省百色市,现为空号,已无法取得联系)的业务员,向其订购仿冒金牛黄色盘管40000米(200米/盘的89盘, 300米/盘的74盘),进货价0.50元/米,2024年11月9日当事人向屠建法微信支付货款20000.00元,可以提供转账记录。到货之后贾某失联并没有购买该批次仿冒金牛盘管,当事人便打算将该批次产品自己销售。因当事人知道购进的金牛盘管为假冒金牛管业的产品,故未索要厂家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仿冒金牛盘管5200米(200米/盘的8盘,300米/盘的12盘),售价1.50元/米,交易金额7800.00元,违法所得5200.00元,因现金交易无法提供收款记录,可以提供销售单据。当事人涉嫌销售仿冒金牛管业盘管货值金额60000.00元。 2024年11月当事人在业务员阮治(微信名字,微信已将当事人拉黑,无法取得联系)的推销下采购了6盒仿冒金牛管业分水器试卖,进货价46.00元/盒,现金支付货款184.00元,无采购单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金牛管业分水器销售2盒,售价50.00元/盒,交易金额100.00元,违法所得8.00元,因现金交易无法提供收款记录,可以提供销售单据。当事人销售仿冒金牛管业分水器货值金额300.00元。 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当事人销售的金牛管业盘管上突出使用了“金牛管业”字样及“牛头”图形商标,虽字体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8426268号“金牛管业”字体倾斜角度略有差别,但其文字构成及排列顺序相同,“牛头”商标在图形细节处略有改变,但构图要素与表现形式在视觉上基本与注册商标第5189521号“牛头”图形商标无差别,二者均可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分水器使用的“金牛管业”字样虽改变了字体,但与注册商标第8426268号“金牛管业”字体基本无差别,“牛头”图形商标与注册商标第8426293号“牛头”图形商标视觉上完全无差别,二者均可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易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相似,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分辨,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60300.00元。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十节序号311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60300.00元;2.没收侵权商品,详见(200米/盘金牛管业盘管81盘、300米/盘金牛盘管62盘、金牛管业分水器4盒)。
603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