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礼上盛宴西流河酒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伟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D50KNB6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西流河大街1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16号
经查,2026年3月9日,当事人从西流河农贸市场经营户何爱文处购进五花肉5斤,单价为8元/斤,共计40元,肉丝7斤,单价为12元/斤,共计84元,合计124元。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没有付款凭据,也没有索要票据、查验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何爱文营业执照。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从西流河农贸市场经营户何爱文处购进10斤肉丝,单价为12元/斤,共计120元,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没有付款凭据,也没有索要票据、查验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何爱文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6年7月14日询问过程中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何爱文营业执照和进货台账。当事人虽向何爱文索取了湖北省畜禽产品溯源查询码查询了2026年3月26日的猪肉两证信息,但是当事人未截图保存,且该查询码只能看到当天和一周内两证记录,只能查询两周的历史数据,故无法提供2026年3月9日和2026年3月26日购买的猪肉的两证信息。 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当天购进的猪肉的进货台账和查验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相关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20-16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20-04号,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于2026年3月25日前改正,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确认签字。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当天购进的猪肉的进货台账和查验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相关证明。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3月26日前遗失,当事人未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向我局提交相应材料申请补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向我局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同时规范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