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水富永汇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30MA6P2JLB7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阳光四季S04(1-3、4、5)、S07(1-2、3、4、5)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水处罚〔2025〕79号
1.涉案香蕉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认定涉案香蕉为食用农产品。 2.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蕉时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者营业资质、采购凭证等资料,未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3.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香蕉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其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涉案不合格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04.14元,即货值金额为404.14元,违法所得404.14元。
1.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的处罚。 2.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4.14元和罚款2000.00元的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4404.14元(大写:肆仟肆佰零肆元壹角肆分)。
2000.00元
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2
云市监昭水处罚〔2025〕76号
1.当事人购进涉案沃柑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2.2025年6月14日,当事人进购销售的涉案沃柑,经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涉案沃柑共计34.55公斤(涉案沃柑以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计413.23元,违法所得413.23元。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13.23元;罚款2000.00元。 综上,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3.23元;2.罚款4000.00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4413.23元。
4000.00元
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