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良陈俊光水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俊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5MA7BB5WL9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粑粑村综合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5〕123号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称)是一年前以160元的价格购买的,2024年8月由云南省计量院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测,结果为合格,检定日期是2025年8月20日,并张贴了合格标签。但是,2025年6月份该电子称损坏了,当事人送去维修并更换了电瓶,因此损坏了计量器具(电子称)的铅封,损坏后并未对该计量器具(电子称)进行送检。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及铅封损坏的计量器具(电子称)的行为于2025年9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及铅封损坏计量器具(电子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停止使用超期未检及铅封损坏的计量器具(电子称)的行为;2、没收超期未检及铅封损坏的计量器具(电子称);3、处以罚款人民币6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50元(陆佰伍拾元整)上缴财政。
65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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