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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裴子熙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HB0RT2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9号(国际金融街3号)楼1单元17层2号房[花果园社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5)黔2731民初5617号
合同纠纷
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陈**
惠水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3
(2025)黔0102民初161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曾*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5
(2025)黔0102民初16137号
旅游合同纠纷
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曾*
裁判文书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1
(2025)黔0102民初161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文综罚字﹝2025﹞5号
本机关查明:当事人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子熙,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9号(国际金融中心3号)楼1单元17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B0RT2P。2025年3月9日,当事人组织了贵州贵安梅园一日游旅行团 ,并与游客签订了合同编号为ECDJ250308NJ7YVD的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导游:全程无导游,由旅行社工作人员陪同”。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工作人员胡成虎随团陪同。胡成虎不承认其从事导游活动,经向同团游客任永丽电话调查亦未证实胡成虎是导游人员并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不成立,但未能提供该旅游团的游客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相关文件、资料。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旅游业务资料的行为未直接产生经济利益。 本机关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妥善保存《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相关文件、资料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6-03
2
﹝紫﹞文综罚字﹝2024﹞004号
2024年7月9日13时31分,我局执法人员韦聪(24040621003)、班光胜(24040621006)联合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胡坤(24040021044)、郭杨琨(24040021009)、王悦(24040021038)在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14号的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对该营业部店员吴红梅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营业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服务网点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全景@老挝”8天7晚游客登记表、“全景@老挝”8天7晚出团通知书、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行程单、“全景@老挝”8天7晚宣传单、参加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游客登记表、老挝账目表、越南账目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和证照复印件各一份,提取了《代签旅游合同委托书》两份,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本机关进一步调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予以立案。7月18日,服务网点负责人陈小平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7月22日,服务网点现场负责人吴红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7月2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参与“全景@老挝”8天7晚和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两名游客金祖琴和韩雁开展调查询问,两人均承认这两次出境旅游都是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组织的事实。8月9日、8月21日执法人员到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总社门店经理蒋翀分别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承认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 证据二:吴红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现场负责人吴红梅对“全景@老挝”8天7晚游和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游客宣传组织和出团具体行程进行陈述,并签字确认。 证据三:陈小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小平承认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金祖琴、韩雁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游客对该旅行团行程、组织的情况予以确认,“全景@老挝”8天7晚游和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这两个行程确系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组织进行。 证据五: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门店经理蒋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具备出境游的资质和证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属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服务网点。 证据六:吴红梅、陈小平、蒋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现场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及总社门店经理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门店经理蒋翀全权处理该案。 证据八:《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具备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不具备出境旅游业务。 证据九:《授权经销商合同书》1份;证明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为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服务网点。 证据十:《“全景@老挝”8天7晚游客登记表》《参加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游客登记表》各1份;证明“全景@老挝”8天7晚和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两个旅游团队游客信息。 证据十一:《“全景@老挝”旅游免责声明书》《“全景@老挝”8天7晚出团通知书》《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行程单》各1份;证明“全景@老挝”8天7晚和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两个旅行团具体出团信息。 证据十二:《代签旅游合同委托书》2份,《老挝账目表》《越南账目表》各1份;证明了“全景@老挝”8天7晚和北越品质精华6日游两个旅行团对游客收费情况。 证据十三:《“全景@老挝”8天7晚宣传单》1份,证明了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紫云营业部组织宣传出境游。
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9-10
3
﹝修文﹞文综罚字﹝2023﹞F-000009号
2023年8月3日,朱盛刚和石祥英(朱盛刚老伴)到修文县龙场驿南路18号修文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诉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小桥路1栋1层1号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修文营业部(实际名称为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修文营业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修文营业部)负责人周玉洪招徕其参加4月18日开封、日照、青岛、威海、烟台、蓬莱、大连、北京三卧一船11日游(以下简称三卧一船11日游),4月19日凌晨4时左右,朱盛刚在旅游途中从乘坐的列车中铺摔下来,导致三根肋骨骨折。 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对朱盛刚和石祥英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过程中二人均陈述了4月18日,当事人修文营业部负责人周玉洪招徕其参加三卧一船11日游,其中朱盛刚于4月19日凌晨4时左右,在旅途中从乘坐的列车中铺上摔下来受伤(三根肋骨骨折)的事实。 8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小桥路1栋1层1号当事人修文营业部负责人周玉洪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修文营业部正处于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店内显著位置悬挂有盈科旅游《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盈科旅游温馨提示、盈科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盈科旅游想走就走用心去旅行等提示牌; 2.周玉洪现场提供了《境内旅游合同》(68名旅游者集体和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1份(共20页)、旅游者乘坐火车的车次和座位信息表1份(共4页)、当事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1份(共2页)(保险单号:AGYA1457723EGGGGEE1),意外伤害险(保险单号码:AGYA1452YD23PAAA2772和AGYA1452YD23PAAA2530)2份(共2页)。《境内旅游合同》显示电子合同编号:DJ230416AXQ2TE,团号:SK2304160002,线路名称:开封日照青岛威海烟台蓬莱大连北京三卧一船11日游,旅游者(代表者)处签字为周玉洪,该合同第二十条显示出发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结束时间为4月28日,共11天,饭店住宿10夜。第二十一条显示成人3580元,旅游费用合计243440元,线上支付,支付时间为4月16日。第二十八条显示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合同后附有游客名单和行程单,有65名旅游者在行程单上签字(其中有朱盛刚和石祥英的签字); 3.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4份,当事人修文营业部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该文书由执法人员通过Canon iP110移动打印机打印并经当事人修文营业部现场负责人周玉洪签字予以确认。 8月8日,本机关和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大队执法人员在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9号(国际金融街3号)楼1单元17层2号房[花果园社区]的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蒋翀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醒目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6HB0RT2P)、《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筑文旅字〔2019〕14号,编号:L-GZ-100120),证照齐全,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裴子熙。 2.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10页); 3.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3份,对现场负责人蒋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以上文书均由执法人员通过Canon iP110移动打印机打印并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蒋翀签字予以确认。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蒋翀进行调查询问,其陈述了当事人组织三卧一船11日游,途中有旅游者受伤未上报任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事实。 同日,本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发送协查函,即《修文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核实贵州上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受伤事件是否及时报告的函》(修文体广电旅函〔2023〕53号),贵阳市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书面复函本机关,明确说明其未接到当事人关于三卧一船11日游旅游者受伤的情况报告。 8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以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立案。 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修文营业部送达(修文)文综调通字〔2023〕F-000009-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本机关对周玉洪进行调查询问,周玉洪在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了以下事实:1.朱盛刚和石祥英投诉所述的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修文营业部实际指的是当事人修文营业部; 2.当事人组织由当事人修
罚款二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修文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