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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石缘丞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鹏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BTX1G16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1栋1层酒店大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新0105民初7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
新疆金石缘丞诺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0
(2025)新0105民初4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新疆金石缘丞诺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5
(2024)新0105民初7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喻*
新疆金石缘丞诺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6〕25号
2026年1月15日,新疆金石缘丞诺商贸有限公司店长蒋培培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蒋培培表示,2025年10月18日,消费者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在新疆金石缘丞诺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到了涉嫌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了辨认证明,共计4瓶非本厂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并提供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的判决书,确认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4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08587号),规格型号均为500ml 53%vol,瓶身编号分别为:AG001757、AG014508、AG013431、AG006186的4瓶茅台酒经鉴定,为非其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当事人向举报人退还支付款项,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当事人提出上诉。2025年12月16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确认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4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判定当事人向举报人退还货款共计10720元,撤销十倍赔偿判决,当事人确认以上情况均属实。 当事人表示,其经营的产品均是从正规经销商处购进的,并已提供其经营的产品的进货票据、经销商资质等,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提供相关鉴定证明材料等。 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08587号)内显示该规格的茅台白酒市场零售指导价为1499元/瓶,当事人表示对市场零售指导价无异议。 综上,当事人共计向举报人销售4瓶,该4瓶涉案白酒共收取消费者10720元,故货值金额共计10720元。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共计向举报人销售4瓶,故我局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度为10720元。
综上,当事人共计向举报人销售4瓶,该4瓶涉案白酒共收取消费者10720元,故货值金额共计10720元。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共计向举报人销售4瓶,故我局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度为10720元。
1072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