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治国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595905158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远景西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2025)新0109民初75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5
(2024)新0109民初3280号
合同纠纷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老窖就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0
(2023)兵9001民初1666号
保险纠纷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4
2021-01-27
(2021)新01民终2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王**,朱**,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1-16
(2020)新0109民初35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王**
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0-11-16
(2020)新0109民初35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0-01-16
(2020)新01民终72号
劳动争议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9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1
2020-12-05
(2020)新0109民初35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597.5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2-01
2021-01-28
(2021)新01民终2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刘**、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23
2020-03-09
(2020)新01民终7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18
2019-10-24
(2019)新0109民初5301号
劳动争议
新疆亚东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82号
(一)增值税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治国在2021年7月收到卢建春个人转入100,000元,2022年7月收到卢建春个人转入200,000元,2023年7月收到卢建春个人转入160,000元。经查为向他人出租场地的租赁收入,未申报纳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7月~2023年7月少申报不动产租赁收入460,000.00元,少缴增值税37,981.6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未申报租赁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