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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远征加油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向东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736125500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东一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3
2019-11-28
(2019)内0502民初10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远征加油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1-07
2018-12-17
(2018)内0502执3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远征加油城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莫力庙林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434425.00元
执行案件
3
2015-03-27
2015-03-27
(2015)科商初字第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远征加油城与通辽达林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84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市监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自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21日,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累计销售油品金额95314.16元人民币(不含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认定:当事人自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21日,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累计销售油品金额95314.16元人民币(不含税)为涉案全部违法所得。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3台; 2.没收违法所得95314.16元; 3.罚款150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合计96814.16元人民币。
1500.00元
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库伦旗知识产权局)
2024-11-25
2
通科市监处罚﹝2024﹞113号
  2024年4月25日,我局收到自治区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No:2023NY01076,产品名称:车用柴油0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润滑性:校正磨痕直径(60℃)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颖夫、李楠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远征加油城,当事人表示在2023年12月29日已收到该检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该产品为其销售。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现场拍摄照片3张。
货值金额一倍罚款37706.9元。
37706.9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3
通税稽罚﹝2023﹞26号
检查人员将调取的企业账簿资料、销售台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检查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增值税该企业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销售成品油1,605,280.67(不含税,下同)元未计销售收入,其中2020年223,468.76元、2021年337,379.1元、2022年462,567.18元、2023年581,865.6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其销售成品油收入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208,686.52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25,890.87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33,565.82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70,825.98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78,403.85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6.87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8.91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5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8.26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4.05元。(三)教育费附加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未缴纳教育费附加,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教育费附加按3%计征,该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260.59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76.73元;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06.96元;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24.78元;2023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52.12元。(四)地方教育附加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2%计征,该企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173.72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17.82元;2021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71.31元;2022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16.52元、2023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68.07元。(五)印花税该企业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销售成品油1,605,280.67(不含税,下同)元未计销售收入,其中2020年223,468.76元、2021年337,379.1元、2022年462,567.18元、2023年581,865.62元,造成少缴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对其销售成品油台账按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其成品油台账销售成品油取得的1,605,280.67元收入,按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该企业应补缴印花税481.6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67元;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101.2元;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138.84元;2023年应补缴印花税174.56元。(六)水利建设基金该企业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销售成品油少计收入223,468.76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该企业应按1‰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223.46元。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销售成品油少计收入337,379.1元
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0.6倍罚款,即126,752.99元。
126752.99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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