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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安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052051598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河东区真理道祥泰小区2号楼6门102(存在多址信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6-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22-07-06
(2022)津0103民初67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周**
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5
2019-11-05
(2019)津0116民初486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邵**,邵*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何**,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2
2020-03-24
(2020)津03民终1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2
2019-11-21
(2019)津0116民初486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邵**等与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448.4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9-29
2017-08-21
(2017)冀09民终41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17
2017-04-11
(2017)冀0983民初10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26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6-08
2017-05-09
(2017)津02民终296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26
2016-12-26
(2016)冀0983民初6530号
保险纠纷
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9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2-26
2016-12-26
(2016)冀0983民初65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286.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12-26
2016-12-26
(2016)冀0983民初66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昊昇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28.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总)罚﹝2026﹞05051号
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30
2
津交(总)罚﹝2026﹞10209号
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27
3
J370522202500179
2025-02-2609:45,利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利津县S315与西外环路口南100米对黄宝利驾驶的车牌号为津CK5066(黄色)、津D0956挂(黄色)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宗继军(****)、杨奎顺(****)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六轴车,所运货物为氢气,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该车本运次危险货物运单时,驾驶员未出示按照规定制作的运单,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经调查,天津市英利嘉运输有限公司津CK5066(黄色)、津D0956挂(黄色)的车辆未出示按照规定制作的运单,有该驾驶员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现场作出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利津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26
4
津交2023111491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