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墨江县贰叁贰陆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维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2MABYATDT1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癸能村委会(原烤胶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墨处罚〔2025〕90号
墨江县贰叁贰陆山泉水厂于2025年8月28日生产了48桶包装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桶),出厂价是:3元/桶,出厂金额为:48桶×3元/桶=144元;抽检样品7桶,抽检价格为:4元/桶,抽检产品价值28元,剩余的41桶全部在水厂门店销售,从门店召回水厂1桶,但无退货单,水厂已自行销毁,水厂实际在门店销售了40桶,销售价格为:7元/桶,销售金额为:40×7=28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8桶×7元/桶=336元,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8元+280元=308元,违法所得:308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水厂生产账明细登记表》。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递交了整改报告(落款日期:2025年10月6日),于2025年11月11 日递交了整改后的《普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142025-WE0238)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验为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08.00元; 2. 罚款:5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308.00元+5000.00元=5308.00元。
5000.00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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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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