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培全注册资本:48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322984882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阿祥路77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6
(2026)浙0502民初53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6
(2025)浙0502民初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瑞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4-12-30
(2024)浙0502民诉前调14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瑞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0
(2024)浙0502民诉前调14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6
(2024)渝0112民初192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渝北区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4-08-16
(2024)渝0112民初195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06-24
(2024)渝0112民初195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1
(2024)渝0112民初192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渝北区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5
(2023)浙01民终10974号
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羽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2-08
(2023)浙01民终10974号
合同纠纷
杭州羽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6
(2026)浙0502民初53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沈鹏飞;湖州织里林芊制衣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浙0502民初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瑞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7
(2025)浙0502民初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瑞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4
2020-11-17
(2020)渝0103民初26639号
合伙协议纠纷
杨*与蔡**湖州厚兴服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5﹞42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我局核准登记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童装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童装产品(产品名称:甜美碎花连衣裙,款号:Y9422-03050),经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2910.1-2009标准要求,绳带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童装产品100件,已全部售罄,生产成本为43.0414元/件,吊牌零售价为339元/件,实际销售价以多种不同折扣价销售,具体如下:单价94.92元/件对应销量为55件;单价为64.41/件对应销量为10件;单价为101.7元/件对应销量为30件;单价339元/件对应的销量为5件,共计100件。综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10610.7元,违法所得为6306.5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童装,2、罚款15916.56元,没收违法所得6306.56元,罚没款共计22223.1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童装,2、罚款15916.56元,没收违法所得6306.56元,罚没款共计22223.12元,上缴国库。
15916.56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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