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蕾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MA28DBG19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新陈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9
(2022)浙0702民初251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铬石材有限公司,罗*,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9
(2022)浙0702民初251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罗*,杨**,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杨**,金华市金铬石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7
(2022)浙0781民初1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江储四优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铬石材有限公司,龚**,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杨**,朱*
兰溪市人民法院
4
2022-04-26
(2022)浙0702民初251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铬石材有限公司,罗*,杨**,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6
(2021)浙0723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兰溪市幸华建材经营部
武义县人民法院
6
2020-08-19
(2020)浙0781民初30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
吴**
兰溪市人民法院
7
2019-12-12
(2019)浙0702民初11367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田**
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罗*,杨**,陈*,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8
2019-05-06
浙兰溪劳人仲案(2019)170号
潘**
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2
2021-11-17
(2021)浙0723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兰溪市幸华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71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14
2022-07-04
(2022)浙0781民初1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江储四优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市金铬石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192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31
2022-07-28
(2022)浙0702执244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20
2018-10-15
(2018)浙0781执2548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13
2018-03-07
(2018)浙0781民初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樽玺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6〕40837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2
2
兰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2024年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某街道某村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单位限期清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堆放的石料和水泥块,并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该单位将占用的738.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至某街道某村村集体;3、对该单位非法占用738.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其中42.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124.2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8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400元的罚款,46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3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柒佰伍拾捌元整(¥163758.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该单位限期清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堆放的石料和水泥块,并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该单位将占用的738.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至兰江街道汪高村村集体;3、对该单位非法占用738.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其中42.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124.2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8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400元的罚款,46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3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柒佰伍拾捌元整(¥163758.00)。
163758.00元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