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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方春燕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春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1MA2DEX2F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瓦灶头村沿街营业房B区第1-3间(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4〕629号
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2024年6月15日早晨,当事人从上游 批发商购进10.5公斤小台芒,每公斤8元,总共84元,以14元/公斤外零售。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委托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了上述批次小台芒。2024年7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在当事人抽取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0.0779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计算,涉案批次不合格小台芒货值金额为147元,违法所得(14-8)*10.5=63元
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63元;三、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63元。
1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2
兰市监处罚〔2023〕4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市监处罚〔2023〕430号;案件名称:兰溪市方春燕副食品商店(方春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兰溪市方春燕副食品商店(方春燕);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方春燕;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7月06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末履行进货查验;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7-14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7-14
-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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