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阿秀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F590P9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永丰镇东方红村高才店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冈市监处罚〔2024〕10006号
青冈县阿秀超市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的规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青冈县阿秀超市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青冈县阿秀超市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在改正期限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在青冈县阿秀超市第一次检查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要求经营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事实;
4、《送达回证》1份、证明青冈县阿秀超市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5.《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各一页,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6.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7. 经营者胡双爱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 委托书一份,证明因经营者胡双在外地无法回来,委托爱人赵秀兰负责处理此事;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