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沁阳市志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肖肖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MA44F1G39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沁阳市文化路环宇城市金典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3
(2024)豫0882民初30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沁阳市志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
沁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5〕164号
经查:1.依据《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文件,居民生活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的合表用户电价为0.568元/千瓦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收取环宇城市金典小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时按0.57元/千瓦时收取,每千瓦时超过规定的标准多收0.002元,共1539006千瓦时,计多收3078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一)规范经营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但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抄到户且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或其他费用。”、《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经营者应当尽快抄表到户;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单位可以暂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经营者交纳供水费用,并按照实际发生的购水成本,以协议约定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并定期公示费用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动力费用等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当事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期间对居民和商户分别按居民水费2.4元/方,二次增压0.3元/方,合计2.7元/方收取水费;非居民(商业)水费4元/方,二次增压0.3元/方,合计4.3元/方收取水费。 当事人管理的环宇城市经典小区实行预付费总表管理,安装有供水总表,小区住户均安装有单独水表,每月当事人依据小区住户水表计量额与小区住户结算水费,按供水总表计量额与沁阳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结算水费。 沁阳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代收取的水费每月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24年12月31日居民水价2.4元/立方,2025年元月开始居民水价2.45元/立方,商业(非居民)水价4元/立方 。发票显示:基本水价:居民用水1.4元/吨、非居民用水2.2元/吨,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水资源税:居民用水0.35元/吨、0.4元/吨,非居民用水0.4元/吨。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对居民水费按2.7元/方收取,商户水费按4.3元/方收取,每方加收0.3元价格不等的公摊,经查询当事人“智能表充值管理系统(Ver20160811)”,上述期间共向小区住户收取44693方水费,每方多收取0.3公摊费用,多收13407.9元;向商铺收取2791方水费,每方多收取0.3元公摊费用,多收837.3元。两项合计14245.2元。 2.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l一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在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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