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木格乡刘克良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克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21MA5M8EJ5X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昭平县木格乡木格街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昭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涉案批次化妆品素丽雅?生姜洗发露.李博士? 水润滋养洗发露”的供货商资质材料与随货销售单。由于当事人疏于查验,导致化妆品素丽雅?生姜洗发露1瓶、李博士? 水润滋养洗发露”1瓶,超过使用期限仍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上述素丽雅?生姜洗发露进货15元/瓶,销售价是35元/瓶,共购进了2瓶,销售了1瓶,有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2.李博士? 水润滋养洗发露”进货价格15元/瓶,销售价是35元/瓶,共购进了2瓶,销售了1瓶,有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元/瓶×1瓶+35元/瓶×1瓶=70元。因当事人都没有购销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00.00元
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