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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609475997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水月寺镇龙头坪村四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鄂0103民初7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博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宜昌新成石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8
(2022)鄂0526民初743号
合同纠纷
广水市联飞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
兴山县人民法院
3
2022-12-02
(2022)鄂0526民初743号
合同纠纷
广水市联飞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
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06-12
(2022)鄂0526民初743号
合同纠纷
广水市联飞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440.65元
民事案件
2
2022-11-17
2022-10-18
(2022)鄂05民终34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0
2022-02-28
(2021)鄂05民终31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05
2021-06-11
(2021)鄂0526民初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21781.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应急罚﹝2024﹞31号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公司所属东冲河石墨矿尾矿库+1331m第二级马道(第8级子坝)未设置浸润线、位移在线监测设施,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
100000.00元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31
2
宜税二稽罚﹝2023﹞9号
其他违法
处罚款1.337208万元
13372.0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11-20
3
宜税二稽罚﹝2023﹞7号
1、增值税及附加你单位尾矿砂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征收,2021年7月认证抵扣尾矿库质量检测费进项税额1867.92元,2022年5月认证抵扣尾矿库质量检测费进项税额849.06元,合计2716.98元。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你单位长期存在期末留抵税额,经逐月计算后,实际应交税月份为2022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2716.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17元=2716.98*1%;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2、3(P4~3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证据4(P33~37):与尾矿砂相关的记账凭证,用以证明该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2、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你单位“预提费用-采矿费用”明细账中贷方余额为176891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上述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768916.84元;2022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17元、教育费附加81.51元、地方教育附加54.34元,合计16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3.02元。2022年度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266344.92元,本次稽查调增1768916.84元,调减163.02元,合计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768753.82元,本次稽查审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97591.1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5(P38):预提费用-采矿费用明细账,用以证明企业预提未发生的采矿费用情况。
你单位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将尾矿库质量检测费做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并导致少缴增值税2716.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17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2744.15元50%的罚款,处罚金额为1372.08元。本次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768753.82元,应弥补当年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第9号公告)之规定,处以罚款12000元,并进行相关账目调整及补充申报。
13372.0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11-15
4
鄂兴林罚决字﹝2023﹞第34号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从2020年以来,擅自在兴山县水月寺镇龙头坪村六组(小地名:屋后头)建设东冲河石墨矿采选项目时违法占用林地,实际占用林地面积632平方米,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罚款:632平方米×10元/平方米(乔木林地)×2倍(经营性项目)×1倍(罚款)=12640元。
12640.00元
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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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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