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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诚正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MA35G8MA8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103号仓库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稽二处罚﹝2023﹞9号
未按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当事人未按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经执法稽查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责令改正未按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行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 2、对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行为处罚款3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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