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布都吾普尔·塞麦提 | 注册资本:8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230121211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喀和路73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6
侵权责任纠纷
纪**,彭**
张**,哈密市畅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2
2020-04-27
(2020)新31民终48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买买提·艾海提
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13
(2020)新31民终3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玉苏普喀迪尔·麦合木提
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普支公司,买买提·吾舒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4-13
(2020)新31民终3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玉苏普喀迪尔·麦合木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普支公司,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买提·吾舒尔
5
2019-11-28
(2019)新3124民初11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买买提·吾舒尔
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喀迪尔·麦合木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普支公司
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
6
2019-09-16
(2019)新3124民初8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x**
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普县支公司,阿迪力·依德热斯
泽普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21
(2022)新3221民初83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彭**
张**
裁判文书
和田县人民法院
2
2023-02-03
侵权责任纠纷
彭**
张**
开庭传票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2-09-22
侵权责任纠纷
彭**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6
2019-05-12
(2019)新3124民初2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买买提·艾海提与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6
2020-05-30
(2020)新31民终488号
买买提·艾海提与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27
2018-05-20
(2018)新3124民初17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郁**与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11
2016-09-06
(2016)新2923民初1919号
追偿权纠纷
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28
2016-12-28
(2016)新29民终1763号
追偿权纠纷
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28
2016-03-28
(2016)新31行初4号
泽普县华裕银河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泽普县人民政府、泽普县交通运输局、泽普县住房恶化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新疆正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市分公司、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泽普县金湖杨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泽市监处罚〔2025〕21号
1、根据2025年6月4日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在用1台移动式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2206531242015100010,出厂编号:Q7350,使用登记证编号:容22新Q0004(18),于2025年6月3日到检验期限,目前已超过检验期限,处于使用状态。
办案人员认为,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名下登记的移动是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采取科学、安全的措施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合法合规使用;2025年5月15日我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将提前申报即将到检验期限的设备,拟计划办理停用、注销的设备务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出现未按时申报检验、超检验期限等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负责人对我局提出的工作要求置之不理,未采取有效、科学、安全的措施,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合法合规使用。
综上,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使用超检验期限移动式压力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违法行为。
2、因当事人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超检验期限过程中未对当事人创造经济收益,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金额。
因当事人的行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及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