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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明高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024MA6AGXXP96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石牛村9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威市监处罚〔2026〕11号
1当事人系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当事人受重庆小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5年10月生产了120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委托商的名称和地址的高山萝卜干。同时,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以1.9元/瓶的售价将上述120瓶高山萝卜干(标签上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委托商的名称和地址)全部销售给其委托商(经销商)重庆小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货值金额为228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公司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均无上述高山萝卜干;2、给举报人销售高山萝卜干的拼多多店铺“鲜咀咀食品旗舰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是重庆小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举报人购买的高山萝卜干是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且举报人购买的高山萝卜干的标签上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委托商的名称和地址;4、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委托威远县天艺广告装饰部打印了120个上述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委托商的名称和地址的高山萝卜干外包装标签;5、当事人将上述高山萝卜干外包装标签内容初稿(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委托商的名称和地址)提供给威远县天艺广告装饰部,威远县天艺广告装饰部只负责打印标签,不知道标签上的具体内容。且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上述高山萝卜干的外包装标签已全部使用完;6、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主动退还了举报人(消费者)4.83元的货款,并赔付了1007.83元,双方达成和解,举报人(消费者)于2025年11月4日向我局邮寄了《和解书》。
1.没收违法所得228元;\n2.罚款人民币1012元。\n以上罚没款合计1240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元整)。
1012.00元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2
川内威市监不罚〔2024〕17010号
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萝卜干的食物配料表中所标注的食用油不是具体食品配料名称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元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3
内威市监处〔2024〕51102424000043号
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商品条形码的预包装食品以及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不规范。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合法经营。 2.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曾明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 2023年2月6日对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明高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其公司生产未标注商品条形码的预包装食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不规范的实事供认不讳。 5.该公司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物编注字第104039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有注册商品条形码。 6.其用于该款产品包装的外包装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外包装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 7. 其用于该款产品包装的外包装的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其用于包装的包装袋符合要求。 案件性质:威远县鸿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商品条形码的预包装食品以及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不规范,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应给予处罚。
罚款0.0600万元
600.00元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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