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冉兴华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60WBF08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红专村村委会办公楼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5
(2024)渝0102民初29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4-03-11
(2024)渝0102民初29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4-02-23
(2024)渝0102民初29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2
(2024)渝0102民初29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5
2024-02-20
(2023)渝0102民初9551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袁**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6
2024-02-01
(2024)渝0102行初28号
行政处罚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2
(2023)渝03民终180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0-24
(2023)渝03民终180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0-12
(2023)渝0102民初603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0
2023-08-03
(2023)渝0102民初45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冉**,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9
2023-03-09
(2023)渝05民终2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贺**与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08
2022-06-17
(2022)渝0102民初19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与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1187.17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30
2022-05-20
(2022)渝0102民初2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88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涪陵环罚﹝2025﹞27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涉气问题线索的通知》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对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气污染物产生并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DA001窑烟囱废气排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0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10-203号)显示,当日该公司DA001窑烟囱废气排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60.43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580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0倍和2.9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涉气问题线索的通知》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对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气污染物产生并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DA001窑烟囱废气排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10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5〕第ZF10-203号)显示,当日该公司DA001窑烟囱废气排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60.43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580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最大排放限值1.0倍和2.9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对该单位处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15
2
涪环罚﹝2023﹞21号
我单位于2023年7月20日对该单位脱硫塔废气排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3年8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公司二氧化硫超过《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76倍,氟化物超过《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78倍。
我单位于2023年7月20日对该单位脱硫塔废气排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3年8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公司二氧化硫超过《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76倍,氟化物超过《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78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其作出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11-27
3
涪林业罚决字﹝2023﹞第138号
接2022森林督查1301-1、1302-2号图斑线索,经依法查明: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红专村3组(小地名:屋头湾,滛河湾)处的林地,用于实施排危抢险,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调查核实,2022森林督查1301-1、1302-2号图斑土地面积0.2258公顷,其中未占用0.0208公顷,你单位占用非林地0.0206公顷,占用林地面积0.1844公顷(即1844平方米,折合2.76亩),地类为无立木林地(248平方米)和乔木林地(1596平方米),森林类别商品林。
"责令重庆冉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恢复184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恢复乔木林地面积159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28728元,即1596平方米×20元/平方米×0.9=28728元;2.处恢复无立木林地(参照宜林地)面积24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1339.2元,即248平方米×6元/平方米×0.9=1339.2元;3.处恢复林地面积184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13276.8元,即1844平方米×8元/平方米×0.9=13276.8元。以上三项罚款合计43344元,大写:肆万叁仟叁佰肆拾肆元。"
43344.00元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