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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川渝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伯坤注册资本:1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DLLM266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振兴社区金虎市场文苑路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10号
经查,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通过租赁方式,租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振兴社区金虎市场文苑路28号,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日用百货销售。2025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投诉内容属实,且该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非医用)”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认定其非医疗器械,属产品质量范畴,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有效期两年,截止 2025 年 12 月 24 日销售时已过期411天,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称这批口罩是2022年11月从云南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购买的,当时一共买了1件,也就是60包,购进价是320元/件,折算下来每包的购进价为5.33元,销售价为8元/包。进货时没有仔细核实供货商的资质,相关的进货单据因为时间太久已经全部遗失了,现在都无法提供,且当事人未制作进销货台账,因此无法证明该产品在失效后继续销售,只能通过消费者所购买的1包来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经营额均为8.00元(计算方式:1包×8.00元/包=8.00元)。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捌元(¥8.00); 二、并没收违法所得捌元(¥8.00)。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拾陆元(¥16.00)。
8.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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