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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状元百岛冻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思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JB4WX2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消防路交警三大队西侧1栋第5间(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3〕280号
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消防路交警三大队西侧1栋第5间开设温州市龙湾状元百岛冻品店从事食品销售服务,实际营业面积为40(㎡)。执法人员于2023年02月15日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销售货架上销售的1瓶老陈醋[制造商:安阳市开天调味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1052700367,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超过保质期126天。2023年02月15日,本局将其查获并扣押上述过期食品。老陈醋进货价3.5元/袋,销售价5.0/袋,违法经营额10元,违法所得1.5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二、没收违法所得1.5元。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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