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鸿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国安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571534671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分水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于2025年8份正式投入运营。
2025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泰麟精品小子炮(爆竹类)和彩色烟墙(日景)(烟花爆竹)两种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泰麟精品小子炮(爆竹类)产品不合格项目:引燃装置不合格。按照《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点火引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而涉案产品的点火引线非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故判定为不合格。彩色烟墙(日景)(烟花爆竹)产品不合格项目:结构和材质不合格。按照《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标准,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两盆以上(含两盆)联结,而涉案产品为四盆联结,故判定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从位于万载县双桥镇柏树村的“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产品名称:泰麟精品小子炮(爆竹类) 规格:十六折 15封 箱含药量:600G 产品类别:爆竹类 产品级别:C级 毛重:18KG 个人燃放类 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1日 保质期:三年 执行标准: GB10631-2013 GB24426-2015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出品 地址:双桥镇柏树村”等内容的爆竹类产品15箱(规格:15封/箱,共计225封),购进价格为7.6元/封。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从“萍乡市旧金山出口花炮厂”购进标称“产品名称:彩色烟墙(日景)(烟花爆竹) 产品级别:C级 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 产品发数:25发 单发药量:5g 箱含量:4/1 箱药含量:500g 生产日期:2025年3月 保质期:三年 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 毛重:9kg 制造商名称:萍乡市旧金山出口花炮厂”等内容的组合类烟花产品409箱,购进价格为75元/箱,存放在其位于汉川市分水镇前进村的仓库待售。
又查明,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供的上述烟花爆竹产品的进销存统计表证实,当事人以7.6元/封的价格购进的泰麟精品小子炮(爆竹类)产品225封(15箱 15封/箱),已于2025年11月2日前以9元/封的价格销售了187封(含抽查检验7封),该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元/封×225封=2025元,销售金额为9元/封×187封=1683元,销售187封的购进成本金额为7.6元/封×187封=1421.2元,其获利为(9-7.6)元/封×187=261.8元;当事人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的彩色烟墙(日景)(烟花爆竹)产品409箱,已于2025年11月28日前以115元/箱的价格销售了405箱(含抽查检验4箱),该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5元/箱×409箱=47035元,其销售金额为115元/箱×405箱=46575元,销售405箱的购进成本金额为75元/箱×405箱=30375元,其获利为(115-75)元/箱×405箱=16200元
综上,故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9060元(2025元+47035元=490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产品未缴纳相关税费,其上述两种产品只扣除购货成本的违法所得为16461.8元(261.8+16200=16461.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06.8元;
2.罚款49060元。
4906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