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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庆忠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旭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739104705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李家湾村三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7
(2022)鄂0381民初1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庆忠加油站
赵*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9
2020-09-14
(2020)鄂0381民初1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庆忠加油站与蔡*、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43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应急罚〔2026〕2014号
2026年7月1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安全生产举报线索,反映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江北卧龙加油站加油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上衣、裤子、鞋子加油作业。接到该举报线索后,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3日,根据举报线索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查,举报线索中反映的“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江北卧龙加油站”实际营业名称为“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庆忠加油站”,执法人员通过加油站视频监控系统回放发现该加油站在2026年6月27日(18时许)加油员张小丽,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在加油站作业区开展加油作业。执法人员随即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加油员开展了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证实了对该加油站安全生产举报线索情况属实。
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圆整)罚款
11000.00元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05
2
丹江市监处罚〔2026〕146号
?2025年8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张庆忠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2025年12月15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关于当事人经营的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YP202502607,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根据《湖北省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 。 经查,2025年6月5日当事人从山东省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车用柴油,数量:14吨,其中10吨开票的车用柴油采购价是6810元/吨,当事人索取了该批次车用柴油供货方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的进货单据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4吨不开票的车用柴油采购价是5845元/吨。 同时据当事人反映,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就将2025年6月5日其购买该批车用柴油时的留样样品油送给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做检测,经检测,同样是闪点(闭口)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有汽油成分),可能是运送汽油的车辆,混装柴油导致。 经询问当事人,其2025年6月5日购进车用柴油时油库中还有2025年4月10日购进的车用柴油库存,数量:3600升,其购进单价:6760元/吨。当事人索取有该批次车用柴油供货方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的供货票据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依据抽样报告显示不合格车用柴油的密度为:825.6kg/m3,计算出库存的3600升柴油的质量为:2.97216吨。 由于当事人将被认定为抽检不合格的14吨车用柴油注入其油库后,导致当时油库中的车用柴油整体为不合格,故其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质量为16.97216吨(14吨+2.97216吨)。其中10吨的单价为6810元/吨,4吨的单价为5845元/吨,另3600升的单价为6760元/吨,故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购进货值金额为111571.8元。 还查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该批车用柴油已于2025年10月8日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认定的该批不合格车用柴油的销售数量为20557.36升(2025年6月5日购进14吨的体积+库存的2025年4月10日购进的3600升)。因自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10月8日期间油价经过多次变动,同时当事人又没有对每天的销售记录做登记,无法查实其每天的销售数量,执法人员无法精确算出每天的违法所得,只能用总数量及期间最低销售单价(6.75元/升)计算其违法所得,故销售货值金额为:138762.18元。考虑当事人不知道其购进的车用柴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当事人购进上述车用柴油时也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非主观故意,故依据相关规定,违法所得认定为27190.38元(销售金额减购进产品的金额)。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与上述事实不一致的证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190.38元; 2.罚款41628.65元。
41628.65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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